公诉人听了辩护人的发言,觉得不能不反击了,“难道,你不承认,法院是在党领导下开展工作?”
“我们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党是尊重法律的。我们的宪法就是党领导下制定的。请公诉人端正心态,不要将政治过多地扯进来!”
“怎么,你对政治就那么反感?没有政治,你的律师饭碗就没得端了。这是一个政治统计一切的社会,凡是在这儿生活的人,谁也别想脱离它。”
“我不反感政治,可是,法律有自己的科学性,有自己运转的规律,政治不能取代它。更不能压制它!”
“难道,反腐败不是政治吗?”
“难道,反腐败就是法律的功能吗?”
“你别忘了,惩治腐败分子是目前法律工作的主要任务。”
“如果没有了腐败,法律是不是就应该取消了?”
“嗯,你,你强词夺理!”
“你信口开河!”
“你,你离经叛道,敢与执政党的观点叫板?”
“你,你满脑袋政治,背叛了法律的原旨!”
“你,你们俩给我闭嘴!”
主审官的惊堂木一震,气得忘记了法庭术语,愤怒地喊出了心里蹩了半天的话,“你们是辩论,还是吵架?我警告你们,这儿是法庭,不是自由论坛。你们坐在这儿,是让你们履行职责,不是让你们大鸣大放,用嘴‘掐架’。你们再扰乱法庭秩序,就请你们出去!”
主审官的话真好使。这一下,辩护律师和公诉人都静悄悄地无声了。
“请问诸位,”
主审官客气地看了看证人、被告,还有那两位斗鸡似的公诉人和辩护人,“还有什么需要在法庭陈述的吗?”
众人默默不语了。
“既然这样,好。休庭十五分钟,等合议庭讨论结束,再进行宣判。”
一声法锤响过,审理工作画上了句号。
旁听的人们伸了伸懒腰,打着呵欠站立起来,纷纷走到期走廊、前厅里抽烟、聊天去了。
法庭审理结束了,在这短短的十五分钟的休庭时间里,名义上是合议庭研究案件,确定判决。实际上,真正的工作并不止这些。譬如,法庭审理刚刚宣布结束,坐在旁听席一排的几个人就被法院领导请到二楼的会客室里。
被请到期会客室的这几上人,看上去相貌平平,翅不是一般人物。他们中,有人大代表、有政协委员,还有蓟原大学法律系的教授。每有重大案件的审理,法院院长总是把这些人请来,参加旁听,在宣判之前,还要听听他们的意见,当然,这些意见起不到期决定作用,却可以作为定罪的参考意见。
据说,在貌似民主的美国法律界有所谓陪审团制度,这种制度让普通市民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来,用普通人的理性来分辨事实,确定刑事被告有罪还是无罪,保证法律不会走向距民众太远的地方,市民们自主的认定保证法律所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并通过表达普通人的意愿而引导法律更能体现人们的意愿。法院院长是一位知识型干部,他总觉得,在重大案件的审理上,听一听各方面的意见没什么坏处,所以,自从他上任当院长,就一直延续了这种听取旁听人意见的做法。
接待这些客人的是法院一位副院长,他先客气地请大家喝水、吃水果,然后又让大家谈谈对案件审理的感受和看法,并就轻判、重判提出自己的意见。
这些人首先称赞今天的审理很成功,尤其是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辩论,让大家开了眼界。接着,一位性格直爽的工人代表毫无保留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这位女处长受贿固然可恨,可是,那些钱是别人送她的,不是她索贿,而且也不是贪污公款,民愤不大,又能主动交待问题,判刑轻一点儿,老百姓能接受。
接着,一位法律教授发言说:“听说这位女处长还为侦破其它经济案件提供了线索,这也算是立功表现吧!应该轻判,嗯,中国有句说法:对人,要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嘛!
接下来,人们相继发言,内容大致与这两位意见一样。
“嗯,各位的意见我听明白了。”
副院长总结了一下,“不是贪污索贿,能主动交待,有立功表现,可以轻判,是吧?”
等这几个人都点头称是了,他才匆忙地拿起记录本,站起来,“对不起各位,我要参加会议,失陪了。你们的意见,我一定一定带到!”
十五分钟马上就要到了时刻,几位模拟陪审团的人刚刚坐在前排座位上,就看见副院长从主席台一侧,走了过来,几个人几乎同时站起来,问他的判决结果。这位副院长没有吱声,却伸出了十个手指头,翻转了一下,然后又伸出三个手指,动了动。
“哦,判刑十三年。”
几个人明白了。立刻坐了下来。
法庭的铃声响了,人们回到了原来座位,肃穆静立,恭听宣判结果。
主审官用宏亮清晰的嗓音,对这桩受贿案进行了最后的宣判:关于对李福伶受贿罪审理结果的判决书公诉机关:蓟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
福伶,女,××年×月×日出生于蓟原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蓟原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处长,住蓟原市迎宾路OHU大楼603房。因涉嫌受贿于××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蓟原市公园看守所。
辩护人蓟天,蓟原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蓟原市检察院以蓟检起二诉[××]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福伶犯受贿罪,于本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公诉,被告人李福伶及辩护人蓟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蓟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到2004年,被告人李福伶在担任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为房地产商审批土地之机,先后收受晓晨房地产公司经理杨某、台湾东方公司张某等人的感谢礼金,共计1000万元。
公诉机关提举了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李福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福伶对指控的金额没有异议。辩解其能主动交待问题,请求轻判。
蓟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福伶收受工作对象1000万元现金,其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前80万元属于个从零星存款,不以受贿论处,之辩护理由可以采纳,但期辩护晓晨公司送给被告500万元属于投资,因缺乏证据,本法庭为不予。鉴于李福伶能够主动交待问题,且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全部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可比照自首,被告还退清了全部所收款物,有真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定案结论蓟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