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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偏义还是对义(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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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中曾有“复词偏义”一说,指两个意义相反的字联成一词,但只用其中一个字的意义。如常听人说:“万一有个好歹,我可负不起责任。”这里的“好歹”是指歹,不涉好。“恐有旦夕之祸福。”这里的“祸福”,是指祸,不涉福。

《红楼梦》中有这样的句子:“不要落了人家的褒贬。”“褒贬”二字在这里是被人责难的意思,有贬无褒。《红楼梦》名气很大,以至后来的国语辞典便不得不收下这一词条:褒贬,释为贬抑之义。

顾炎武先生指出,《史记·刺客列传》中“多人不能无生得失”,得失,偏重在失。《史记·仓公传》“缓急无可使者”,缓急,偏重在急。《后汉书·何进传》中“先帝尝与太后不快,几至成败”,成败,偏重在败。等等。顾先生的《日知录》搜列这一类例证,后来被很多学人都引用过。

梁实秋先生写过专文,指出复词偏义实在是不合理,不合逻辑,但既然已经约定俗成,大家沿用已久,我们也只好承认算了,不必太吹毛求疵。梁先生遗憾之余宽怀大度,不似另外一些文字专家,对这种文字的违章犯规恨恼不已,誓欲除之而后快。

如果说梁先生是一个可以通融的文字警察,温和可亲;那么钱钟书先生则像一个更为通晓法律的文字律师,严正可敬。他指出这类现象不过是“从一省文”的修辞结果,如《系辞》中“润之以风雨”,其中省了该与“风”搭配的“散”字;《玉藻》中“不得造车马”,其中省了该与“马”搭配的“畜”字。此种法式,古已有之,天经地义,无须警察们来通融恩准。

不过,无论以“约定俗成”通融,还是以“从一省文”辩护,其实都是持守同一立场,奉行同一法度,即形式逻辑之法。这都让我有些不满。语言大体上靠形式逻辑来规范和运作,但语言蕴藏着生活的激流,永远具有形式逻辑所没有的丰富性,使反常和例外必不可少。好比一般车辆不可闯红灯,但消防车和救护车则不受此限。判定某种语言现象是否合理,最高法典只能是生活的启示,而不是任何既定的逻辑陈规。

稍有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祸者福所倚,福者祸所伏,福祸同门,好事与坏事总是相辅相成,塞翁失马之类的经验比比皆是。笔者在乡下时,常得农民一些特之语。某家孩子聪明伶俐,见者可能惊惧:“这以后不会坐牢么?”某家新添洗衣机或电热毯之类的享受,见者可能忧虑:“哎呀呀人只能死了。”笔者曾对此大惑不解,稍后才慢慢悟出这些话其实还是赞语,只是喜中有忧,担心太聪明会失其忠厚,导致犯罪;担心太安逸会失其勤劳,导致心身的退化乃至腐灭。这样的例子真是不胜枚举。八十年代的大学生们则有一句口头禅:“真伤感。”用作对一切好事和美事的赞叹,同样显示了乐中寓哀的复杂心态,非一般形式逻辑所能容纳和表达。

语义源于人生经验,不是出自学者们形式逻辑的推究和演绎。从这一点看,《系辞》称“吉凶与民同患”,有着丰厚的人生经验基础,不算怎么费解。《正义》言:“吉亦民之所患也,既得其吉,又患其失,故老子云宠辱若惊也。”这种解释也可以得到大量民间语言素材的实证。钱先生声称这是误解“吉凶与民同患”的强词,似乎认定古人是只能患凶而不能患吉的。面对古往今来大量对吉凶给予辩证感知的语言现象,如此固守某种语言定法,多少显得有点漠视人们的生活智慧。

从一省文,这种修辞法例确实多见。形式逻辑也确实是语言中不可少的基本交通规则。但如果因此而推定一切复词都只能偏义而不能对义,则是否定生活辩证法对语言的渗透,是法理的凝固和僵化,无益于语言的生命。“不要落得人家褒贬”,也许(仅仅是也许)在《红楼梦》中只用偏义,但未尝不能在别处还其对义的高贵出身和生动面貌。鲁迅先生说人可以被棒杀,也可以被捧杀,对褒贬皆警惕以待。一个“杀”字统摄褒贬,没法用“从一”之规强迫鲁迅先生“省”去褒贬的任何一方。这种深刻的生活体验,不能没有语言的表达;这种语言的表达,不能没有法理的运用。很明显,当法理与生活两相冲突的时候,削足适履地让生活迁就法理,不是明智的选择。相反,正确阐释和运用“惧人褒贬”的对义,更益人智,更能释放出语言的文化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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