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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节 法律地位和民事关系(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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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学会的看法是,生活秘书不再需要签署绝契,在身份也不再是奴隶。她们应该是属于办公厅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由办公厅派出为元老服务。和元老之间没有民事关系……”

“等等,我打断下,没有民事关系的话生活秘书和元老生育的子女算什么?”萧子山问道。

“按照‘**’生育子女处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视作元老的非婚生子女。”

“这里我解释下。”马甲站了起来,“萧主任你恐怕也很清楚,元老们的理想大多是人种博物馆之类的,所以要元老一夫一妻制是肯定是不太现实的。我国自古以来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比较靠谱。但是,从我们的建国理念和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历程看,多妻妾的婚姻制度是不可取的,所以我们未来的婚姻法等法律中势必会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来肯定一夫一妻制,废除纳妾制度,取消妾的法律地位。在这一状态下,元老自己公然建立纳妾制度,规定妾和庶子的法律地位不但与法律精神相违背,也起不到一个表率作用。”

“要元老一夫一妻?你肯定他们能接受?”萧子山表示怀疑。他可太了解元老们的“雄心壮志”了,

“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和现实是两回事。21世纪都是一夫一妻,可并不妨碍有人保养情妇达几十人之多。还弄个iso管理。”马甲说道,“有钱人只要有精力能供养的起,愿意保养多少情妇都没关系。但是这些情妇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和包养人之间也不构成任何民事关系。”

法学会的思路就是引入这个“事实存在,但是法律不承认”的概念,生活秘书或者其他什么名目的女人在元老身边大致可以归为“妾”,但是她们和元老本人不构成民事关系,这样元老一旦去世,身后的继承问题就可以大幅度简化,因为这些女人自己和元老本人不构成民事关系,除了按照元老遗嘱安排一定的遗产馈赠之外,直接被排除出了遗产分配的继承人。一旦双方要解除关系,因为双方没有民事关系,也就不存在财产分割之类的问题。

萧子山已经明白了,这么一来不但元老想要多少女人都可以,而且腻味了直接可以换人,无非是支付一些“分手费”而已,用不着考虑任何麻烦的法律手续。

比起用旧社会规定繁琐的“妻”“妾”的分别,规定她们各自享受的地位和财产,现代法律还是真体贴人――不,是有钱人。

“安熙同志你可以继续了。”

“好。”安熙一直毕恭毕敬的等着萧子山和马甲把话说完,这时候才继续发挥,“生活秘书大致可以归为妾,但生活秘书并不因为她们的‘**’关系比元老正妻之外的其他女人在民事地位上高或者低,而且这只是在元老的体系下。在归化民体系中,生活秘书和其他归化民――且不论是不是元老的正妻――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也有其他归化民所有的一切权利。这是明确生活秘书的法律和政治地位。绝大多数生活秘书除了家政之外,也有自己的工作技能,可以出去工作,也可以有收入、补贴、职称评级等。这是提高了生活秘书的经济地位。”

“至于元老和生活秘书的子嗣,虽然生活秘书不具有法律和民事地位,但是只要子嗣为元老所承认,即按照非婚生子女论处。在我们的制定的民法体系中,非婚生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样,所有元老的子嗣至少在理论上是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的。至于某些元老喜欢明确的嫡庶之分也没关系,毕竟元老的财产和席位如何继承还是在元老个人手中的。”

“关于对生活秘书的监督和管理,法学会认为,在元老身边生活,并与元老发生经常性性关系的的所有的非正妻的女性都应该列入生活秘书的范畴。她们的档案由归办公厅管理。通过行政手段、纪律和保密制度来约束和监控生活秘书。生活秘书举凡外出、消费、通行、通信、探亲、会客等,按纪律和保密制度等相关规定向办公厅报备或者由办公厅检查、监督,办公厅则在监督和轻微处罚等一般性问题上尊重生活秘书所属元老本人的意见作为惯例。”

“你这是要我们办公厅当敬事房呀。”萧子山摇着头调侃道。

“有何不可?”马甲说道,“元老身边无小事,元老的性生活也是大事。从这点来说你的责任很重大咧。”

安熙继续说道:“关于生活秘书和元老之间的离异问题,元老有主动分手的权力这是毋庸置疑的。至于生活秘书方面,法学会的建议是有辞退,也就是和元老分手的权利,但是设置较大障碍。”(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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