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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应有权变(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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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捧笏:“夷夏之防不可失,无内外之别,何以凝聚人心?内外,国之内外,国本于民,民为国本。试问,天下之民视化外汉人为外人?还是自己人?臣以为,有视之如外人的有之,有视为自己人的有之。为政当顺民心,从民欲,民心如此,岂可置之不理!”

顺民心,从民欲,民为国政根本,这是几十年后朝野的共识。不管新党旧党,在这一点上没有分岐,包括历史上的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人,都是这样认识的。徐平不过是靠着前世的见识,先提出了几十年而已,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把政权基础放到天下民意中,是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果,脱离了这个轨道,就是文明的倒退。

政治上哪有什么绝对真理,更加没有什么普世价值,真理就是民心。民心变了,政治文化就要跟着变,不然就会离心离德。只要得民心,哪怕是宗教文明,表现出比世俗政治更加强大的凝聚力也不稀奇。作为世俗政权,凝聚力连宗教文明都比不上,哪里还有脸面嘲笑说人家的文化落后。说别人落后,自己先得有获得广泛认同的文化才行。

面对宗教文明,或者其他文明的优越感,根本上还是没有把心里的天命观去掉。认为自己实行了什么制度,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就绝对正确,无非还是天命那一套。

这种争论要想有结果,只能从民心去找根据,真理说服不了人。你有你的真理,我有我的真理,难道还有谁的真理更大一说?

说到民心民意,庞籍终于不再坚持。随便到街上问一问,幽云十六州的汉人是不是自己人,只怕是认为他们是自己人的占多数。民心不可欺,再坚持就过分了。

徐平道:“刘三嘏为归正人,本是汉人渊薮,朝廷不可置之不理。而国之誓书,不可轻违,不然无法示信于四夷。是故,可先行文契丹,请其详列刘三嘏南来之因。如果是因其作奸犯科,有当死之罪,则遣返契丹,把其罪示之于民即可。如果仅是夫妻争吵,而契丹公主挟势害人,则夺其冠服,送还契丹,留其人置之闲地,了却残生。可与契丹约,以后此等事,皆按此办理。如有本朝蒙冤难申者,逃去契丹,以求庇护,也不必强求契丹送还。似此,后来必有假冒伪托,违法犯罪之人,逃到异国以求免死免罪。治国理政当施仁政,不求暴,此等人存而不论即可,不为大害。”

正常的两国外交,必然要有不纳逃亡,即互相遣返的条例。不加约束,大家都争相招纳对方的人,大多是处于敌对状态。但是遣返不能没有条件,全国都认为这个人不应该送回去,以遵守誓约为名,强行把人送回去,就会失人心。

徐平的办法很简单,先让契丹证明刘三嘏是不是犯了该死的罪,如果罪证确凿,虽然是归正人,也要送回契丹去处置。如果没有,仅仅是夫妻闹矛盾,契丹公主仗势要取他的性命,则把他一切来自契丹的封常送回去,人保下来。

这个年代礼教还没有形成,夫妻离婚,各自再娶再嫁稀松平常。契丹公主看着这个丈夫不高兴,杀了再嫁别人,没有什么心理障碍。仅是夫妻矛盾,刘三嘏也可能有生命危险。

信义,有义才有信,并不是严格遵照誓约之类的条条框框,就能取信于人了。要想得到人民信任,必要的时候,做些权变也无不可。

最终讨论过后,还是按徐平所说定了下来。庞籍提出派御史去审刘三嘏,看其有没有必死之罪,被晏殊反对。他犯什么罪是契丹的事,宋朝依据什么去审?是按照宋法,还是按照契丹之法?契丹人用宋法断罪不合适,宋人用契丹法审案更加不合适。还是让契丹来定刘三嘏的罪责,宋朝斟酌,再决定怎么处置。

随着改革的进行,对于政治制度的争论渐趋激烈。最主要的,就是一部分官员,认为应当恢复唐制。前些日子富弼提出废殿试是出于这样一种思想,庞籍的华夷如一也是,包括官制的改革,要求名实相符同样还是。

徐平的基本态度,是可以从古代的思想和制度中找启发,但坚决反对泥古。制度和政策应该因时制宜,时代已经变了,不必非要追求从制度上复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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